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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陈宝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5 15:20:31 打印 字号: |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罪犯陈宝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严重疾病)

                            

(2024)辽0104刑更暂35

    本院认为,罪犯陈宝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拟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窗体顶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要求,现对以下看守所通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陈宝,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56092321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骏景台20-11捕前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大路7栋511,因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2022925日起至2027825日止

2024年12月10日看守所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七三九医院进行医学检查,罪犯陈宝诊断结果为:高血压3级,很高危,双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左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腔隙性脑梗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项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本院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意见。

    联系人:陈壮威(法官)、辛佳玉(书记员)

联系电话:28319788、28319834

 

20241225

                                        


 
责任编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