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被告人朱利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已宣判。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朱利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二、随案扣押资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后发还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朱利宏在其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三、被告人朱利宏所获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予以没收。
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启动集资款发还工作。
以上,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5日
公 告
被告人朱利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已宣判。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朱利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二、随案扣押资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后发还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朱利宏在其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三、被告人朱利宏所获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予以没收。
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启动集资款发还工作。
以上,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