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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大东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贩卖散装汽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4-05-24 11:07:09 打印 字号: | |

5月23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启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由大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红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危险作业罪一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租用一废弃库房,并购买了两台旧洒水车及加油设备存放于该库房。随后,吕某某多次从山东某炼油厂采购汽油,该炼油厂适用油罐车将汽油运送至沈阳,吕某某使用其自有的油罐车将汽油转运至上述仓房,使用油泵将汽油抽送到由洒水车改装的两个油罐内存储,并雇佣他人零售汽油。2022年4月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将其中一台洒水车及加油设备转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并将从山东炼油厂购买的汽油以8000元至8200元/吨的价格转卖给王某某,存放于洒水车罐内,王某某再将洒水车内的汽油向他人零售牟利。截止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吕某某处购进汽油约36吨,汽油总价值约29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吕某某、王某某对扣押的危险化学品及加油工具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支付相应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

【法庭审理】

合议庭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做了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议庭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庭审过程中重点突出,井然有序。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部分诉求表示同意支付。该案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法官说法】

成品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成品油生产、买卖、加工、运输、存储等行业必须经过政府许可并办理相关资质。非法存储、贩卖散装汽油,不仅扰乱了成品油正常市场秩序,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大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且这种汽油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质量难以保证,长期使用会损害车辆性能,产生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应当选择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贪图小利,如果发现有人违法销售散装汽油,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环境、资源、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生动展现了大东法院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下一步,大东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防范和惩治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为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责任编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