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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法官解读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3-05-31 13:05:13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



吴晓晶,女,中共党员,现任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一级法官。辽宁大学法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多次获得办案标兵、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优秀公务员等称号,并获得个人三等功三次,多次在省、市刊物上发表文章。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民法典》知晓度,营造遵法、守法、用法、学法的浓厚氛围,近日,由大东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吴晓晶担任主审法官,公开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大东区法院邀请沈阳大学文法学院30余名师生走入法院旁听庭审。

“民法典内容涵盖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财产、合同、家庭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庭审开始前,吴晓晶法官简要介绍了《民法典》内容,并结合本次公开审理的案件,着重向沈阳大学师生讲解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法律条款速递


【法律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劳务提供方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各自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双方都是自然人,且一般未缴纳工伤保险等保险,发生损害时完全由劳务接受方承担着责任未免过重,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较为公平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第三人侵权时,劳务提供方享有选择权,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第三人是侵权行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比如在第三人逃逸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时,劳务提供方也可以选择起诉劳务接受方。但是劳务接受方并不是侵权行为人,并非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应赔偿全部损失,而是给付适当的补偿。因为劳务提供方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劳务接受方从中受益,由劳务接受方给付适当补偿更为公平合理。





庭审中,主审法官秉承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有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沈阳大学师生们全神贯注,认真聆听,不仅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也接受了一次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庭审结束后,吴晓晶同沈阳大学师生进行了沟通交流,就师生关注的民法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下一步,大东法院将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月活动形式,竭力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努力让法律知识、法治力量走到群众身边,走到群众心里。



 
责任编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