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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辽宁日报》第02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
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的决议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基层基础 提升审判质效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站在推进基层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布局中处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对于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统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筑牢政治忠诚、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提高政治能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强基导向,始终将抓基层、打基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和固本之举,不断提升强基工程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又谋长远、破难题、克难关,进一步打造政策向基层倾斜、人才向基层汇聚、财力向基层投入的良好氛围。高级人民法院要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强化指导督导,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中级人民法院要协同发力,一体规划,一体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基层人民法院要肩负起主体责任,积极实践,主动探索,不断提升强基工程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二、服务振兴发展大局。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牢牢守住意识形态阵地,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维护基层政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助力加快智造强省。依法推进信用环境建设,助力金融领域改革化险。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强耕地司法保护,贯彻粮食安全战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文明进步,保障农业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依托司法裁判强化规则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专业优势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反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更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三、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聚焦主责主业,紧紧围绕案件审判中心工作,从群众希望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高、中级人民法院要以优化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为抓手,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加大初始案件考核权重,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分调裁审改革,综合运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等,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扎实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强化上级法院审级监督职能,加强和改进对下业务指导工作,有效帮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审判疑难问题。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基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审判执行业务深度融合。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和应用,有效运用类案检索、智能推送、裁判文书纠错等信息化功能,助力审判提质增效。推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审判质效面对面等监督管理方式,构建落实一体化、精细化、闭环式全流程信息化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四、强化审判权力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适用,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四类案件”监管。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督促检查,采取交叉评查等方式,有效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专业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加强评查结果与绩效考评体系的有机衔接,与法官惩戒机制的有机融合,有效落实惩戒机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网络举报受理、违纪线索核查、重大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严格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着力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健全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共同化解行政争议衔接协调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运用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完善全链条监督,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努力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五、加强审判队伍建设。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员额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逐级遴选工作机制,推进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化、常态化。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招录、培养、管理、保障机制,推进聘用制书记员、法院辅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统一的公开招聘、日常管理、职务保障制度,推进法院辅警管理纳入地方立法。健全上下级人民法院人员锻炼交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学院校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的常态化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人员分级分类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准确查明事实、法律政策运用、化解矛盾、防控风险、群众工作、科技应用、舆论引导等方面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员额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能力素质。深入推进“审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和青年干部成长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传帮带”导师机制。要坚持法官入额必须办案原则,合理确定院长、庭长办案数量和类型,配套完善分案机制和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推动减少非审判事务负担。进一步健全审判执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建立完善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全面落实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相关待遇,保障和维护法院干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对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严格执法的法院干警,坚决予以保护支持。六、深入推进人民法庭工作。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和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差异,合理优化法庭布局,实现人民法庭司法服务网络化、全覆盖,更好服务于乡村振兴、辖区基层治理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深入开展“五化”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优势,依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示范法庭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人民法庭安保工作,配齐配强安保力量,增强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处置能力,完善必要的安防设施装备配备,与驻地派出所联防联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七、形成强基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依法处理等机制,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转变。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职责,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成讼率”纳入平安辽宁建设、地方目标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和诉讼费退费制度,科学合理编制基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动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定额,保障办公办案经费、业务装备及审判等用房建设,合理配备执法执勤车辆;对省以下地方法院参与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而应当由同级财政保障的经费支出可由当地同级财政安排;落实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人员、经费、场所和机制保障要求,支持人民法院完善诉讼服务场所功能、信息化建设和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对人民法院报告的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保证本决议有效实施。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