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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审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行动举措
  发布时间:2020-12-09 10:47:52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将意见落地、落实、落细,在行政审判中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制定如下行动举措:

1、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坚持从案件实际出发,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对于符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条件的案件,积极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做到“应出尽出”,对于争议较小的行政案件,合理考量,减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履行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对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维护。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平竞争等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及时审理、公正裁决,督促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坚持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定期分析梳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加强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官民矛盾。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在案件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就被告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履职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平衡。在行政审判中切实重视涉企业案件的协调工作,树立“行政诉讼无小案”的“大协调”观念,引导当事人从大局出发,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行政争议争取解决在立案之时,做好行政案件的前置工作程序,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对于案件争议较小、事实清楚的案件,建立立案前置审查的工作机制,由法院负责协调行政机关径直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减少民营企业的财产损失及诉累。

5、行政法官“走出去”,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与沟通,不仅“送法进企业”,亦要“送法进机关”,定期对辖区内的各类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等进行释法讲法,指导行政机关依法、依规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保障市场主体有规、有序、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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