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将意见落地、落实、落细,化解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有序有活力的市场秩序,制定如下行动举措:
1、建立破产案件联动协调机制。加强破产案件处置协调配合,一方面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破产案件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及时就有关重大事项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政府主导建立相关部门与法院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与司法程序的有效对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难题。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国资、国土、房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部门联动、风险预警、资金保障等机制,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稳定风险。
2、坚持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对于企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始终坚持快审快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最大限度缩短涉企业纠纷案件审理天数,化解纠纷、强化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对于可能引发区域金融风险、重大企业经营风险的案件通过报送问题信息、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帮助各市场主体构筑风险化解机制,建立涉营商环境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打造民营企业与法院良性互动。
4、牢固树立实质保护理念,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予以坚决制裁。对于企业申请保全的案件,依法快速保全,对于企业被保全的案件,竭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负担,确保案涉财产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尽快投入生产经营。
5、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开展送法进工厂、企业等系列活动,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意识,及时向企业管理人员宣讲法律知识,举行座谈交流会,为辖区企业涉法情况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合法有效地签订用工合同、买卖合同等,提高企业预防法律风险能力。在严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坚决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