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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网络空间“恶势力”“软暴力”
  发布时间:2018-09-20 09:10:19 打印 字号: | |
  将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作为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彰显了党和国家整治网络空间的乱象的决心。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与网络黑产相勾连,有着更隐蔽的组织形式,更强的反侦查意识,病毒式的扩散路径和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网络“恶势力”及“软暴力”犯罪的研判,准确适用法律,明晰规制思路,才能确保网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取得胜利。

  人民法院着力惩治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体现着新时代促平安中国建设的司法作为。

  在网络强国与数字中国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谁掌握了互联网,谁就把握了时代的主动权。当前,人民群众对晴朗网络空间的需求日益强烈,对网络环境下公平正义的“体感”越发敏锐。信息网络技术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被一些人用来“加持”传统犯罪,甚至催生新型犯罪,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幸福。“套路贷”掺杂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呼死你”“聊死你”等恶意软件被用来非法追债、敲诈勒索或打击报复;“网络水军”“网络打手”从事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等违法活动;网络“黄赌毒”利用网络交流平台和社交工具进行新型网络赌博和淫秽色情犯罪,影响大迷惑强受害者甚众;敲诈勒索型“恶意投诉”“恶意退货”、刷单或反向刷单大行其道,严重破坏网络营商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把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作为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

  梳理我国打击黑恶犯罪的历史可以发现,“恶势力”是一个源于办案需求、司法实践先行的概念。《指导意见》更加系统地对依法惩治“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作出了规定,并首次提出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难点在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网络犯罪日益呈现出组织团伙化、头目幕后化、势力黑恶化、利益链条化、运作产业化、空间国际化等态势,向新行业、新领域蔓延。更加触目惊心的是,这些犯罪通常大肆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并以此为源头深度嵌入网络“黑灰产”。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网络黑产的直接从业者数十万人,若计入辅助性质的上下游人员,从业者超过百万人,年产值逾1100亿元,上中下游可以任意组合,已形成十分成熟的运作模式。网路黑产目标明确、组织性强、覆盖面广,犯罪方法易传播扩散,主使者往往藏身幕后进行匿名网络协作,侦查取证难度大,社会危害性相较传统犯罪更高,很容易演变发展为网络恶势力犯罪。因此,要特别关注网络“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的认定,加强案件研判,做到人民群众有所呼,人民司法有所应。

  准确把握网络扫黑除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应本着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益、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切的问题。由于“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刚刚进入政策文本,加之其在互联网空间的表现和行为特征复杂多样,理论认识相对困难,给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也带来诸多挑战。要依法严惩网络“恶势力”及“软暴力”犯罪,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密切结合地方实践,及时调研总结侦查、检察、审判等公安司法工作的有益经验,在网络扫黑除恶斗争中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其次要立足时代特点,把握犯罪行为进化特征,树立规制网络“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的新思维和新策略,对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评价,加大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坚持打早打小,打准打实和不枉不纵;第三,要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准确适用刑事制裁,以更多元的主体、更丰富的方法和更规范的程序来有效打击网络黑恶势力;最后要致力于消除网络黑恶犯罪赖以滋生的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探索对网络“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协同共治的新模式。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