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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9 11:06:21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行局设财产保全团队,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

第二条财产保全案件,由审判机构作出裁定,并负责送达当事人。保全裁定书的案号为诉讼案件的立案案号。

第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保全裁定书必须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

1、冻结银行存款需明确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2、查封房产需明确所有权人、具体地址;

3、查封土地需明确使用权人、详细地址、面积;

4、查封车辆需明确所有权人、车牌号;

5、保全到期债权、收益需明确债务人名称、数额及欠款依据;

6、查封股权需明确股权所有人、入股单位名称、数额;

7、冻结公积金需明确所有人、公积金管理部门、数额;

8、保全股票、保险、理财产品需明确所有权人名称、数额、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9、查封其它财产需明确。所有权人名称、财产数量及占有情况。

第四条审判部门作出保全裁定后,经立案庭登记上号(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然后移交执行三庭内勤。 保全团队收到案件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应当在收到保全案件5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保全执行人员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制作裁定的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对其予以辙销、变更、补正后再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条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可由审判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直接与保全团队联系,根据具体情况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财产保全的相关材料及回执的原件交审判庭法官签字确认后保全案件结案。

第八条保全期限届满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继续保全的,由作出裁定的审判部门于期限届满七日内将继续保全的裁定书移送立案庭上号后继续保全,由执行三庭保全团队实施。

第九条财产保全的案件,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时,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由审判部门负责实施,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财产保全案件卷宗,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按期归档。

第十一条执行局保全团队与相关业务部门因案件执行发生争议,报请双方主管领导协调解决,必要时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