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以员额法官为责任主体的执行团队建设,切实规范执行活动,提升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法院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局设八个执行团队。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各三个团队,负责普通执行案件的实施,执行三庭设简易案件、诉讼保全案件及刑事财产刑案件实施团队。
第二条 执行团队实行员额法官负责制。员额法官负责全面协调本团队案件,制定案件执行方案,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庭长负责全庭执行团队的管理协调,对全庭重大疑难及信访敏感案件进行统一调度,并负责组织指挥大型强制执行行动。
第四条 执行员在员额法官的领导指挥下,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1、告知申请执行人立案信息,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
2、询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相关执行线索;
3、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要求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
4、定期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网络查询信息,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第一时间提请员额法官批准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
5、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按规定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6、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员额法官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入境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对查封、冻结、扣押的相关财产及时提请员额法官批准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8、其他有利于执行结案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员额法官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1、全面监督指挥执行员完成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工作;
2、审查并决定是否对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措施;
3、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措施;
4、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
5、审核并提请返还扣押款;
6、其它按相关规定应由员额法官负责的事项。
第六条 庭长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本庭各团队执行案件的全面实施;
2、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并提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
3、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对本庭重大疑难、信访敏感、当事人申请回避、集团诉讼等执行案件进行统一调配;
4、审批决定五十万以下扣押款的返还,负责审核、提请五十万以上扣押款的返还。
5、负责全庭各类案件的结案审批;
6、负责协调处理本庭信访案件,为本庭信访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7、其他按相关规定应由庭长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需由各庭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
1、裁定追加执行担保人及执行协助义务人;
2、提请采取搜查、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3、提请拟采取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相关执行措施;
4、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的数额和优先购买权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
5、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执行款物的分配和发放(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参与分配)及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
8、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
9、其它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合议的事项。
第八条 评估、拍卖事项,需移交执行三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评议,进行相关动产、不动产的给付由执行三庭裁定。
第九条 执行局建立员额法官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对经会议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实施庭应予以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局领导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本办法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