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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敲响“第一锤”
--王旭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7-11-27 10:50:26 打印 字号: | |
  9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旭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审判敲响“第一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旭光1975年出生,河北人,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负责内勤和外勤工作。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在同一中队任职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公地点内,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陆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网上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出售给他人,获得的赃款通过微信提现,共分八笔提取到王旭光的个人银行卡内,再由王旭光分发给魏某和马某,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旭光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旭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通过其近亲属向法庭退回了赃款。法庭在休庭合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旭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王旭光的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