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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法院诉调对接又一战果
大东法院诉调对接又一战果
  发布时间:2016-12-13 10:22:4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大东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及保险纠纷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为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大东法院在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设立诉前调解中心,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与保险公司、交警队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深入探索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近日,我院采取诉调对接方式解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车在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与一辆悬挂外籍车辆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身体多处受伤,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王某与其丈夫均系务工人员,家庭条件一般,此次事故花费医疗费2万元余,因案件一直无法侦破,王某丈夫刘某多次到交警部门上访。2015年9月17日期,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此事项下达督办通知书。其后,大东交警队于2015年9月24日出具事故证明。我院驻大东交警队的交通法庭了解这一情况后,提前介入,对该案件情况进行预判。根据已有证据,依法只能判决车辆所有人崔某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崔某系外籍,涉外案件程序复杂,审理期限长,王某很难得到实际赔偿。民事审判四庭王冬梅庭长了解情况后与大东交警队共同研究调查该事故的案情。经调查得知,崔某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系丹东某啤酒有限公司员工,其最后一次于2006年年底前已离开中国境内。该车辆于2006年8月在丹东市公安局车管所登记,办理代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人系张某。大东交警队找张某了解情况,张某在电话里称是替他人代办,时间太久,想不起来是给谁代办的,但张某拒绝与大东交警队民警见面。案件陷入僵局。

  从丹东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手续调查,该外籍号牌的小型轿车系崔某自带车辆在我国境内登记,该车辆登记手续与肇事车辆牌照、颜色、车型相符。我院又指导大东交警队到该车辆的入境口岸大连海关了解,经调查,该车辆以崔某名义进口,颜色、车型与登记相符。未调查到其它有价值的线索。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王冬梅庭长与大东交警队事故科科长反复审查已调查取得的证据,发现张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委托书上仅有丹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委托人签字。王冬梅庭长与大东交警队事故科科长前往丹东某啤酒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发现,崔某不是丹东某啤酒有限公司员工,且张某向丹东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提供的办理车辆手续委托书上丹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原告将张某列为本案被告。庭审当天,张某到庭应诉。法官从上午调解至下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张某当场赔偿原告现金3万元,本案即时清结结案。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