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大东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判处首例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件
  发布时间:2016-05-25 10:33: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东法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宣判,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修改后,我院审理的首例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件。

  2015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大东区津桥路某小区民房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调频广播发射机,占用87.800MHz无线电频率,大量播出销售药品广告,严重干扰辽宁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FM88.8的正常播出。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受理后,刑事审判合议庭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定罪标准、该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本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某某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某某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