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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程序 避免错案发生
严格遵守程序 避免错案发生
  发布时间:2016-01-04 13:19: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东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行贿一案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具有隐瞒其它刑事处罚情节,本院决定不予宣判,并与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通报该情况,研究下一步对案件的处理。

     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故在开庭审理后我院依法向被告人居住地所属司法局社会矫正管理部门送达了缓刑调查函。案件主审人白晓辉法官撰写审理报告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获通过,决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在案件宣判前,本院收到缓刑调查报告,其中写明被告人刘某某曾于2015年8月19日因行贿罪被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犯罪事实在侦查卷宗中并未体现,庭审过程中在核实被告人身份阶段讯问被告人是否受过其它刑事处罚时,被告人给予否定回答,导致上述情况发生。

     主审法官白晓辉表示,被告人刘某某隐瞒其它刑事处罚,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决定量刑时予以考量。对于此类决定对被告人处以缓期执行的案件,一定要在收到缓刑调查报告后再行宣判,以避免遗漏其它犯罪或引起司法所不予接收等情况的发生。作为审判人员,不论案件难易与否、被告人认罪与否,在庭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审判程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审判一庭)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