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也就是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运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来解决矛盾冲突的制度,同时这一制度也意味着需要国家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来解决出现的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社会纠纷十分广泛,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犯罪、劳动纠纷、商事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环境纠纷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或者说是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的解决,也就是说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有权威机关的介入,并且对于纠纷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具备一定的程序。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民间的组织或个人对于纠纷的解决,但是这样的解决方式不具备法律效力,解决的方式比较灵活,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和解和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
作者现就单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现状及特点、探索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具体体会与读者共享。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飙升速度迅猛。《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从我院近四年的具体数据分析,2012年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581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69件,2013年受理830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104件,同比增幅为43%(劳务合同增幅51%),到2015年目前为止已经受理了1680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479件,与2013年同比增幅为102%(劳务合同增幅36.1%)。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大幅增加,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高,2012到2015年平均每年所占比例为11.25%。上述数据说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举足轻重的案件类型。
2、纠纷类型多样化,但所涉行业、企业类型相对集中。从近三年涉案的具体纠纷类型来看,劳务合同纠纷是占据比例最高的类型,占到36.6%。其次为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确认劳动关系、辞退纠纷等。上述案件类型的分布情况也集中反映出我们大东区作为老国有企业和老集体企业密集地区的特点,其经济构成多以加工制造、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的行业特性。上述行业、企业类型在工作性质、业务经营、内部管理和企业转制上的种种特点与现实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其成为劳动争议纠纷多发领域的可能性。从统计结果看,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应缴纳社保未缴纳,辞职离岗、停薪留职手续缺失等情形已成为我区劳动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的诱因。
3、诉讼主体向多样化发展,且代理人在案件中影响力不断增大。首先是涉诉劳动者的构成出现显著变化,不仅涉及本地员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一些涉及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其次,从涉诉劳动者的来源来看,本地员工作为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居多,外来打工人员相对较少。再者,劳动者一方请代理人的居多,其中正式律师居多,公民代理也占到一定比例。从案件审理中了解的情况来看,由于多数劳动者法律知识缺乏,对代理人的依赖性相当强,致使代理人对案件的影响力普遍增大。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尤其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律师和略懂法律的公民代理人怂恿(有时甚至怂恿一批)劳动者成诉,代理人借此从中牟利,甚至通过风险代理的形式获取更大利益。此类案件基本上是由代理人一手策划,代理人甚至指使劳动者不要露面,劳动者仅作为名义上的当事人参诉,尤其在涉及到实体权益方面,代理人替劳动者提出了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可获利益的诉请,也远远超出了劳动者的心理价位,而劳动者对代理人几乎言听计从。这种极不正常的怪现象,也直接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和调解难度。
4、群体性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负面影响不断扩大。今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群体性纠纷大幅增加,此类案件多以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为主,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且与劳动者切身利益联系紧密,劳资双方往往对抗激烈,矛盾尖锐,极易发生劳动者到当地党委、政府上访或是进京访,到企业内闹事、哄抢等极端情况,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一旦处理不慎,将直接关系到我区企业发展的和谐与稳定。另外沈阳又是我国东北最主要的一个老工业基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发展与老企业的转制、转轨、转型,大批老员工的安置,至今矛盾仍然突出,这也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维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现行劳动法律体制并不完善,法院审判难度加大。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又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政策性强,如何适用较难把握。《劳动合同法》虽已出台,许多问题均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现阶段这种立法操作性差、条文理解模糊的特点,导致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的难度加大。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往往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人员针对同一个问题常会形成相异理解,据此作出的不同判决结果往往也使得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敦促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工作也较难开展。
6、对策性人为障碍加大,审判机构应对能力相对偏弱。《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部分企业或劳动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想方设法钻“法律空隙”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情形十分普遍,诸如企业一方利用仲裁、诉讼程序拖延劳动者时间、劳动者一方利用诉讼费门槛降低的条件索要“天价”经济补偿等情形屡见不鲜。在实践中更发展到用人单位恶意注销企业,逃避对劳动者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在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获得一次性赔偿之后,又另行起诉要求推翻协议,补足赔偿差额等新情况新问题。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审判机构囿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对企业或劳动者一些明显的恶意行为制裁手段缺失,无奈应对。同时,涉及到社保金、经济补偿金等案件,由于计算内容较多,工作量非常之大,需耗费审判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审判力量薄弱、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等现实困难表现的也相当突出。
如何处理好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是摆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之中的重要课题。先就我院最近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集团诉讼案例开始谈起。
三、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化解集团诉讼案
(一)多年老企问题多,众人所怨积难平
沈阳市红旗机械厂是一家老的国有集体企业,已停产了很多年,自2001年7月开始,企业就已停止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仅拖欠职工保险费、工资、医药费等款项就达千万元以上。自2011年起该厂职工陆续到区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给付拖欠各种款项。期间由于该厂厂长因经济问题失踪很长时间,致使职工安置方案一度搁浅,该方案也没有具体细化及具体实施;部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因原告(职工个人)不能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即法院无法核实工作年限及多年拖欠的工资金额,而被告单位也无人应诉,引起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和恐慌,最终致使该厂退休职工吴隆芝带领多名职工多次进京上访,要求区工业总公司(该厂主管部门)尽快作为,保障职工权益,解决职工问题。
2015年1月终于形成了90起红旗机械厂职工同时来院起诉该厂,要求单位补缴养老、生育、失业保险费及要求返还为办理退休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二)解决矛盾在机制,启动多元化纠纷
审理中我院得知该厂土地即将动迁,动迁款是该厂的仅有资产,马上意识到如果动迁款挪作它用,以后该厂几百名职工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巨额拖欠工资、医药费等将无法支付,几百名职工的基本切身利益将无法保障,同时起诉的近百起案件将积压在法院,且已经判决的案件也将不能执行到位,有可能形成长期群体性上访闹访事件爆发点,存在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我院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首先要求立案庭及审判庭相关法官对该厂案件密切加以注意,及时统计案件数量及标的。
其次因涉诉信访,该案也被列为全省我院进京访交办案件,为了进一步化解红旗机械厂职工集团诉讼案件,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先后三次召集区工业总公司、红旗机械厂职工代表和立案、民事、执行的法官,对该厂现状进行全面了解及掌控,对两年前形成的职工安置方案予以详细研究,多方论证其可行性及可操作性,提出整体解决红旗机械厂全体职工的拖欠资金问题的思路,提前做好职工集团诉讼的准备工作。
另外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将涉及该厂的诉讼情况通过区委政法委与区工业总公司加以沟通,此时区工业总公司也发现该厂职工的信访越来越多,都是闻讯要求用动迁款解决单位的债务问题。区联席办就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最终决定由区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监管部分动迁款,在此动迁款范围内解决该厂职工的各项历史遗留问题,并尊重法院的意见,通过职代会形成形成了新的职工安置方案。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大大超出职工安置方案的资金解决比例及范围,经法院与区政法委、区信访局、区联席办、区工业总公司和区社保部门等多方协调,形成了为平衡案件诉请与该厂职工代表大会安置方案之间冲突的对接方案,同时也积极促成了区社保部门最终对该批案件的原告一律免收补缴多年拖欠保险费应收取的高额滞纳金近百万元,为全部案件的顺利审理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的难题。
(三)维护区域稳大局,加大案件调解度
我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接到具有群体信访因素的审判任务后,深感责任重大,迅速进入超负荷工作状态。在审理过程中,主管副院长及时掌握审判动态,与区工业总公司、区信访局多次开会沟通,因诉讼人数众多,为提高效率,协调、促成区里指派职工代表参加诉讼;二位主审法官在不影响其它案件正常办理的同时,加班加点研究案情,针对在职职工的诉请制定一份统一的大调解方案,多次传唤当事人就每个诉请细节做了大量调查与说服工作,使得60位原告从要求单位100%承担缴纳保险费责任逐步达成统一调解标准,按职工安置方案执行,由单位承担60%,个人承担40%,以达到在有限的动迁款范围内整体解决全体职工的拖欠资金问题。因职工安置方案对退休职工的拖欠工资、各项保险费、医药费等未涉及,30位退休职工要求返还垫付保险费、报销医药费、给付拖欠工资的诉请标的较大,标准不一,且拖欠多年,老职工怨气极大,情绪较为激烈。经多次召开庭务会,法官们积极献计献策,比照在职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出另一份调解方案,多次召集当事人开会协调,在当事人情绪抵触、不理解法院工作的情况下,耐心说服老职工以大局为重,兼顾所有在职及不在职职工的合法利益,尽快解决全厂职工的养老及医疗问题。我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同时积极与执行局沟通协调,听取执行法官的建议,将以后执行中所能预测到的不利于执行的隐患,如社保账户中身份信息的准确、滞纳金、缴费范围及基数、社保中心缴纳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在审判阶段就加以注意和解决,以保证此批案件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积压在执行阶段而引发新一轮上访。
(四)审、执联动一条龙,不留隐患保稳定
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4月、5月,90件案件分两批最终全部调解结案,并指导每一名当事人迅速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局在收案后雷厉风行,一个月内数次往返社保中心协调,测算出每个当事人的具体缴费期限及应缴纳金额,最终将380余万元保险费全部执行到位。已退休的老职工对垫付多年的保险费原本已不存任何返还的希望;还有在职的工人一直忧心忡忡巨额保险费无钱垫付,不能正常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在本院执行庭将社保中心的缴费单据返还给在职职工、垫付的保险费返还给退休职工时,大家的一颗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吴隆芝等二个案件判决结案,二原告放弃上诉权利,表示息诉服判。至此红旗机械厂在我院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全部审结并执结,一起存在重大群体性信访隐患的事件得以及时、圆满的化解了。
(五)群体矛盾得化解,赢得百姓赞誉声
2015年5月29日,本院欣慰的收到了老上访人吴隆芝送来的一封《点赞信》,信中写到:我首先感谢大东法院,为保证全体职工的诉求,封存和监管了我厂的动迁款。法院在难点重重的情况下,本着安定团结,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难度之深,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真的不易。法官的真诚、负责、敢于担当,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表现突出,使我深受感动。你们为司法工作的尊严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向你们致敬,我为你们点赞!吴隆芝老人同时送来一把雨伞,言明是对神圣的司法工作的肯定,希望法院永远为弱势群体,为老百姓,
四、真实的案例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一)地方党委的重视是机制运行的灵魂
从上述的案例中,区委的高度重视是成功化解矛盾的关键。区委就此案责成区委政法委,在整个案件调解过程中起到了总协调和总指挥的作用,充分发挥由政法委主持下的联席办协调功能,也为事后的大调解、大执行和大结局起到了事半功倍的重要作用。一句话,如果没有区委政法委的总协调,就所涉及到的区里相关几个部门要考法院区一一协调不仅难度是异常的大,更是会形成一种旷日持久和久拖不决的局面。为此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那就是没有地方党委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那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是机制运行的保障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者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性,人员编制及工资标准的核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工龄的测算、社保金及公积金的比例核算和缴纳、养老金的发放、工伤认定及补偿、医保报销比例的审批和具体报销等等,哪一步均离不开这些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审批、核算和发放,他们一般都掌握着最全、最新、最权威和最规范的国家政策及地方规定,劳动者如果在上述任何一个方面与企业产生纠纷,都要涉及政府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解决,法院办理这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一般也都是就事论事,涉及到那个部门,就到哪个部门去沟通和协调,办案人去沟通、庭长去沟通,遇到法律法规模糊不清时,还要需要主管院长甚至院长去沟通,使得办案效率严重低下,也造成了许多一线办案法官对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存在畏难情绪。为此我们的做法是,要充分发挥在区政法委统一指挥下的联席办的主导功能,仅仅依靠联席办这个轴心,形成全区上下一盘棋思想,发挥政法委代行区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总调度、总协调和总把关的作用,联席办也可作为全区处理信访及任何司法方面问题的中枢,这也为法院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各类案件构建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三)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是机制运行的关键
在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法官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法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劳动者,他们中间有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民众,有具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还有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都很高的行业专家,更有情绪易于激动的上访户,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具有临阵不乱、处事不惊的性格;第二面对当事人的各种合理及不合理的诉请,要具有亲近和善、晓之以理的本能;三是对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同志要具备坦诚相见、善于沟通的能力;四是就整个案情的进展和走向要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五是就案件结果的影响及执行环节细节要有前瞻思考和问题预判的水平。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最大程度的支持。
(四)多方协调,齐抓共管是机制运行的新路
我院也在进一步探索如何能将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工作触角延伸,将矛盾尽可能的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通过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的“千名法官进企业”活动,除了讲法、送法,还要及时了解和发现企业的职工状况、心理需求和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实时发现可能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的苗头,指导企业尽早弥补漏洞,消除矛盾隐患;二是发挥企业法律顾问、法务专员的职能作用,法院可以适当引导其在不损害劳动者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为企业的正规化、法制化管理献计献策,杜绝在劳动关系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三是发挥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地域优势,引导他们针对本区域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未形成诉讼案件的时候先期进行调解,及时消化一批简单的纠纷,即使调解不成,也为后期案件的诉讼掌握了第一手信息,为法院的审理剪除了枝节,节省了案件的审理时限;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特殊作用,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诉前调解,可以有效的减轻审判庭法官的负担。
文章索引: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刘钰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
作 者:系大东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该文章获得2015年“中国审判论坛”(荣昌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构建”论文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