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9日,我院执行一庭受理一起关于金融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已因刑事犯罪被收押服刑,另一名被执行人曲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工作一度陷于僵局。
2015年3月25日,申请人向承办法官报告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曹某某有一辆汽车可供强制执行,但该车被崔某擅自扣押。3月26日清晨,执行一庭的三名法官起早赶往崔某的住所。由于崔某是当地的村支书,在当地很有影响,我院法官到其家后,崔某家的院子便被当地村民围得水泄不通。崔某提出曹某某欠其债务2万元,需要以车抵债,法官们耐心的向崔某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系抵押物,应由申请人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崔某无权扣押该车。崔某又提出该车是当地派出所让其扣留,且自己已保管该车近一年,如果要开走需交两万元的保管费,否则将拒绝配合我院执行工作。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法官立刻联系当地派出所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当地派出所称并没有允许崔某扣押该车。崔某觉得自己理亏,但是仍不愿将车交出。法官们对崔某从情、理、法的角度做其思想工作,动员其主动交出该车,积极配合我院执行工作。经过两个小时的长谈,最后崔某被我院法官的精神所折服,愿意交出该车。
此次执行工作,不仅凸显了我院执行工作的专业和高效,更显示出大东法院的法官们通过自身的行动和不厌其烦的说理,真正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