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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官如何与当事人沟通——以77件上诉案件为样本的展开
  发布时间:2014-09-19 15:51:00 打印 字号: | |

资料来源: 审判研究

作者蒋海英 陈晓霞 

在基层法院,矛盾最集中、最突出的是民商事案件。近期,笔者从随机选取的77件上诉案件入手,通过查阅一、二审卷宗,约谈上诉人等方法,认真了解和分析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原因,试图寻找“案结事不了”的真正原因,并努力尝试从当事人的角度来反思和改进审判工作,切实提高当事人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一、区别:上诉案件的类型归纳

此次调研,我们共调阅77件上诉案卷,其中一般民事案件30件、劳动争议案件10件、商事案件37件。从上诉的直接原因来看,可分为不服事实认定、不服法律适用和其他原因三类,其他原因主要包括尽可能拖延诉讼期限、因账目管理需要走程序、为避免被动地位而上诉等。


许多案件上诉原因并非单一一种,如不服事实认定也不服法律适用,则分别计数。

从图表分析,一是一般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因不服法律适用而上诉的都占多数,商事案件的比例更高;二是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其他原因而上诉的比例较高,不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比例持平。同时,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我们又发现:第一,民事及商事案件因对事实认定不服而上诉的比例都不可忽视。在因法律适用不服引起上诉的案件中,剔除因事实认定不服引起法律适用不服的案件,一般民事案件因对事实认定不服而上诉的比例较高,且高于在商事案件中的比例。事实认定始终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所在。第二,劳动争议类案件上诉人上诉原因较为复杂,其他原因的比例较高,说明现实生活中劳动用工方式与法律规范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所涉纠纷复杂化,上诉原因也较多。

另外,就个案而言,三类原因又可以进一步细化:

第一,就不服事实认定而言,多数是上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自己主张的事实并不一致,且不真实,其中超过50%的上诉人认为法院应做进一步的事实调查。另外,上诉人因要求调取证据、委托鉴定未获准许而上诉的各有2件。

第二,就不服法律适用而言,主要是上诉人对于法律规定不能理解或者错误理解,且与法官的法律解释存在分歧。另外还有一些特殊原因,如法院内部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运用法理解决,上诉人对此无法理解。

第三,就其他原因而言,对方上诉、拖延时间等占多数;因当事人双方矛盾过深上诉的有2件,集中于相邻权纠纷案件;而因对法官工作方式不满上诉的只有1件,且为民事案件。

二、原因:审判活动的影响因素

除了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为拖延时间、管理账目等目的提起上诉以及因当事人自身因素引起上诉的案件,如果我们进一步调研分析,就可以发现案件上诉背后还反映着法官审判行为有待改进和完善等原因。

(一)对法律释明不够充分

当事人不谙法律、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等情况较多,再加上当事人对高院、中院相关适用法律的意见往往并不知晓,这使得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适用法律上会有较大的分歧。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在加班工资的追索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法律争点上,上诉人提出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即便知道权利受侵害,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而审判规范文件的意见是仲裁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工资之日起一年。

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判决书中,我们对法律适用的说理阐述得都不够充分,更别说在存有相互矛盾的法律或相关适用意见的案件中了。对于适用内部意见的,很多时候都未在审理过程或文书中从法理上充分阐述以与法律规定相衔接。尤其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适用的是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而所依据的条文内容并不能直接得出上述结论。

(二)对法律解释方法不够恰当

除了缺少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外,在解释的方法上有时并未考虑到不同群体的接受能力。商事案件大多强调法律解释的专业性,使用专业化的语言能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认可度,但民事案件可能需要通俗易懂的语言,特别是传统民事案件。

(三)对当事人申请不够重视

法官对当事人的相关申请未予足够重视,相应的答复不够及时、充分,使当事人对未获准许往往无法理解和接受。对于调查证据及鉴定的申请,无论是否准许都应给予答复。否则,很可能为一方乃至双方不理解。有些案件中,我们简单地用“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范围”概括回复。综上,与上诉人自身因素相比,法官审判行为导致的不必要的上诉,更是我们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沟通:裁判认同的提升路径

如何增强当事人对我们审判工作的认同度?我们不能当然地要求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高度的理解,也当然不能要求他们自己降低对法院的期望值,我们应当通过改善我们的审判工作来提高当事人的认同度。除了按照现有规定规范我们的审判工作外,在诉讼过程中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是理当践行的方式,以彰显法官的人文关怀,让当事人体会到司法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实现良善司法。

沟通,属于社会心理学范畴,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言语交谈,而是一种使得法官行为正当化、效率化的实现方式。对于法官而言,沟通包括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的语言、行为以及文书的内容等能够作用于当事人的感觉,使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的适当性、法官形象的公正性形成判断的多个方面。对应沟通模式的四个主要因素——输出者、接受者、信息、渠道,相应地,我们法官属于输出者,当事人及一般民众则是接受者,我们需要通过恰当的渠道将信息传递给当事人及一般民众,使他们能接受和认可我们的裁决。

沟通的成效受接受者的经验、知识、才能、个人素质以及对信息输出者的期望等因素的影响。故要实现与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多作尝试:在言语交流上,应根据案件类型及当事人的不同采取恰当的语言;在行为交流方面,应根据不同的人群、场合及目的调整自己的行为;在裁判文书的书写上加强法律适用的解释说明;在诉讼过程中,要多让当事人参与其中,让当事人直观感知法官的尽力而为;采取与预期败诉方多沟通的策略,等等。

(一)选择恰当的语言进行交流

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传统民事案件与新型民事案件因事由不同、当事人群体不同,所能接受的语言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当事人既希望法官能多倾听,也希望法官能有所回应。我们的回应要想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就必须采取当事人能接受的语言。这也是在诠释法律中必须注意的。传统民事案件的审理,更多需要朴实的日常语言,即便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也要将法律规定通俗化,转化为当事人能理解的日常规则。而商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更加注重规范化的审判,当事人也知晓法律规定,法官的语言也更多地需要展示我们的专业素养。

(二)采取得体的行为进行交流

如果说言语交流是通过恰当的语言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我们的裁决,那行为交流则是通过我们的得体行为增强当事人对我们工作的认可。除了要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外,我们更要注意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当事人要有适当的行为。我们的行为既要体现我们公正的一面,又要体现我们亲和的一面,这完全取决于我们行为的对象、场合、目的等。在基层法院,我们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人,有时需要身穿制服、严肃认真,有时却需要身穿便服、亲切温和;在法庭上,我们的行为要展现我们的威严,而在谈话中,我们的行为却要传达我们的真诚。只有得体的行为才可能让当事人感知我们的公正和人文关怀。

(三)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

裁判文书也是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一个方面。法官撰写文书的过程实际上是以当事人及一般民众作为假想交流对象,通过书写事实认定过程、法律适用理由尽可能地让当事人及其他群体理解和认可法院的判决。我们在书写的过程中始终需要问自己这样的问题:我的阐述能不能说服当事人,我做的判决能不能让一般民众接受。而从目前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来看,加强说理部分的阐述是首先要解决的。

(四)尽可能让当事人感知审判工作

基层法院工作的重点在于事实的查明,民事案件尤其要求如此。对于事关民生的案件,我们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因为调查取证手续繁琐、路途遥远,便简单地依据证据规则一判了之,而是应当以客观真实为导向,尽可能地穷尽各种手段去查明事实。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尽量让当事人知晓我们所做的工作。如在某些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尽管一些证据即便去调取可能也调不到,但是如果我们在调查时带着当事人,将我们整个工作的过程呈现于当事人的眼前,当事人便会多一些对我们工作的理解,而不是简单地将败诉的后果归咎于法院,产生“法院对于我们的正当申请不予理睬”的印象。

(五)侧重与败诉一方当事人的沟通策略

法官在案件审判的各个阶段,都会形成对于案件最终结果的一种预判,即谁可能胜诉,谁可能败诉。此时对于可能败诉的一方,在案件结果最终告知之前,须有针对性采取一些策略,使可能败诉一方感知到整个诉讼过程的正当性、法官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减少其对判决结果的不合理期待。

1.多听。对于可能败诉的一方,我们要多给他们说话甚至发泄的机会,此时,我们的工作包含了认真、耐心地倾听。有时倾听比裁判结果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其所说的不合理就常常予以打断,让可能的败诉方产生“法官不愿意听我说话”的错觉,从而对于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2.多说。对于法官而言,在审理过程中,要针对败诉方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在宣判前,要针对败诉方加强释明,向其释明法律的规定,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用一种艺术化方式让其对于可能的败诉后果产生一种心理预期,至少是让其不要对判决结果产生一种过分不合理的期待。

3.多写。在我们调研期间,发现个别案件,对于败诉方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辩解意见,判决理由部分并未给予回应,后败诉方上诉又将此作为上诉理由。因而在撰写判决书时,判决理由要尽量做到详实、充分,尤其是对于败诉方提出的辩解意见在判决理由部分要尽可能的予以一一回应。

 

另外,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还要注意利用多方力量做好与当事人的沟通工作。首先,我们要充分发挥律师代理的有利一面,对当事人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应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一方面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我们容易与其沟通,并容易得到其对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认同;另一方面,律师为当事人所聘请,已经得到了当事人的信赖,其意见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我们可以通过说服律师,再通过律师做通当事人的工作,使其服判息讼。其次,对形成诉讼的原因在诉讼本身之外的,应查明原因,尽可能地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动员街道、居委会、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社会力量,并结合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力争从不同渠道从根本上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消弥双方的争执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