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香港百士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上火公司)在与三亚市海天彩色冲印事业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海天公司)企业经营纠纷申请仲裁期间,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申请保全其与三亚海天公司合资设立的海天新世界彩色冲印有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和三亚海天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担保。海口中院扣收担保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作出(1995)海口法民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新世界公司、三亚海天公司的财产,并指定新世界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间,海口港集团公司致函海口中院称,该院查封三亚海天公司的机器设备所存放的铺面系该公司所有,该公司已将该铺面收回,请求将所封机器设备移出该铺面。海口中院执行庭通知三亚海天公司及新世界公司,因二公司不积极协助配合,海口中院在公安机关全程见证下转移查封财产至另一地点保存,不便拆卸的两部空调及一部冲印设备仍留在原地,委托海口港集团公司保管。
申请人新世界公司以海口总院违法查封为由申请确认违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审理认为。海口中院在(1995)海口法民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执行过程中在查封财产被转移后,没有委托或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也没有依法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对最终保全财产不服毁损,负有一定的监管不力责任,据此确认海口中院(1995)海口法民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中的执行措施违至法。
新世界公司据此向海口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海口中院审查认为,就新世界公司被查封财产的实际损失,该院查封初始已指定了新世界公司作为保管人,新世界公司擅自使用,未尽保管之责,在接到该院通知后,其作为财产所有人及查封财产保管人又不积极配合财产清点、转移,因此对财产损失,新世界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职责;该院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决定由新世界公司承担80%的责任,该院承担20%的责任,故决定赔偿新世界公司财产被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损失48880.6元。
新世界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海南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海口中院因具有监管不力等情形,依法应承担其所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相应过错责任。新世界公司对于财产损失也具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与海口中院相等的过错责任,故决定撤销海口中院赔偿决定,由海口中院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决定赔偿新世界公司122951.53元。
【典型意义】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违法行驶职权造成损害,应承担与其违法侵权行为相适应的国家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侵权法中普通适用的过失相抵原则,如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或则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查封财产损失,既有法院未指定保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过失,也有赔偿请求人自身不予配合、未尽保管之责,放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海南高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认定,即充分考虑了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为所致损害,也兼顾了受害人自身过错情形以及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