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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艳申请确认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4-09-18 15:34: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城公司)因与刘淑艳房屋租赁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太阳城公司强行将出租给刘淑艳使用经营的房屋上锁,只是刘淑艳无法对该房屋占有、使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刘淑艳给付太阳城公司各项费用10959.40元,太阳城公司退还相关费用19500元,刘淑艳立即将太阳城美食广场房屋内物品自行拉走。案件执行期间,宽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宽城区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刘淑艳立即将太阳城美食广场房屋中的物品拉走”,并作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上述裁定及通知送达刘淑艳本人。刘淑艳拒不执行,宽城区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并制作了执行笔录及物品清单。执行时,被执行人刘淑艳未在场,太阳城美食广场李玉梅等10名工人在场。宽城区法院将执行的财物交太阳城公司保管。后宽城区法院向刘淑艳之母杜雅珍送达搬走物品通知书。同日,杜雅珍向宽城区法院出具了收到14248.60元收条。

  嗣后,经刘淑艳申诉,长春中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决维持解除合同及部分赔偿项目;同时以太阳城公司强行将出租给刘淑艳使用经营的房屋上锁,违约行为造成刘淑艳损失为由,判决太阳城公司返还刘淑艳清单所列的156项财产,如不能返还,赔偿损失128116元,赔偿利润损失114752.64元;上述款项相抵后,太阳城公司给付刘淑艳290970.02元。案件现已执行到位并终结。

  刘淑艳申请确认宽城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长春中院以宽城区法院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太阳城公司已对刘淑艳滞留财产承担返还赔偿责任等为由,裁定不予确认违法。刘淑艳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宽城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刘淑艳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生效确认裁定的复查,仍应适用1994年《国家赔偿法》。刘淑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宽城区法院在立案执行及作出执行通知后对其予以强制搬出,执行时作出执行笔录及造具执行财产清单,并指定太阳城公司保管,以上执行行为并无不妥。刘淑艳申诉所称的财产损失,已由人民法院再审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系因太阳城公司自行封门、未清点财产的侵权行为所致,并已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予以补救。刘淑艳再行申请确认宽城区法院违法执行造成其物品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悉裁定驳回刘淑艳的申诉。

  【典型意义】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对于因其他民事主体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是损害结果,应由相应的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依据生效民事判决采取执行措施,其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赔偿请求人所主张的损失,已经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系申请执行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并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得到补救,因此,本案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依法应予确认违法并予赔偿的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事实以后,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予以复查的,仍应适用1994年《国家赔偿法》及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