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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华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4-09-18 15:33: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2003年至2005年间,金昌华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因多起民事案件被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2月18日甘肃省进场时金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川法院)依法查封了华西公司所建华西娱乐主楼。2004年12月8日和30日金川区法院委托华西公司在建工程进行评估。2005年3月28日,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评估中心作出在建工程价值为162289元的评估报告,送达后华西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登举未提出异议。同年9月16日,拍卖公司函告金川区法院称,标的物委托底价过高,无人竞买,建议降价拍卖。金川区法院于9月23日出具拍卖委托书,对首次拍卖的在建工程以评估价162289元为基础,三次相同比例降价后以93478元为保留价,委托拍卖公司继续拍卖。9月30日,经公开拍卖,金昌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98810元竞买成功。

  嗣后,华西公司申请确认法院拍卖行为违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川区法院对华西公司在建工程首次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93478元仅为评估价162289元的57.6%,故确认金川区法院对华西公司在建工程降价拍卖行为违法。

  华西公司向金川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金川区法院决定赔偿华西公司经济损失31021.2元。华西公司不服,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金川区法院应对华西公司在建工程降价拍卖行为给华西公司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其直接损失应按照在建工程评估价162289元于实际成交价98810元之差额予以计算。华西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据此决定:金川区法院赔偿金昌华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损失63479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对应当拍卖的财产未予拍卖、拍卖财产未经合法评估、低价拍卖等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委托拍卖物确定保留价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关于“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派,再行拍卖时,每次降价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内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降价拍卖保留价,但评估价值仍为有效,赔偿委员会据此决定,对执行标的物评估价值与实际拍卖价值之间的差价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符合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