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古厚学因与汉中市华森木业制品厂(以下简称华森厂)仲裁一案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中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汉中法院作出(1999)汉经保字第06号民事裁定,对华森厂的财产进行扣押,扣押金额775000元,或冻结银行存款775000元。裁定作出后,汉中法院先后对华森厂的多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制作清单,但为加贴封条。后华森厂向汉中法院申请对扣押的岗木圆棒进行处理。汉中法院告中庭承办人员批注“保全50立方米圆棒同意出售,处理价款应如数存入银行,存票交法院保管”,但未实际采取控制措施。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华森厂应返还古厚学本金754490元、利息201408.4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汉中法院清点保全财产时,发现查封的50立方米圆棒材和50立方米圆木均不存在,已被华森厂的法定代表人胡金泉出售,被查封、扣押的青岗木板材75立方米、山毛榉板材25立方米,因保全时为编号登记、加贴封条,已无法辨认原物。后汉中法院通过执行华森厂其他财产,总计为古厚学实现债权173000元,因华森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汉中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另查,华森厂法定代表人胡金泉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被处罚有期徒刑二年。
古厚学申请确认汉中法院保全行为违法。案经汉中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审理后,陕西高院作出确认裁定:对汉中法院作出(1999)汉经保字第06号民事裁定行为不予确认违法;对汉中法院在不便对保全财产加贴封条的情况下又未张贴查封、扣押公告的行为确认违法;对汉中法院没有组织监督被执行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变卖保全财产和没有采取措施控制变卖价格的行为确认违法。
2007年6月25日,古厚学向汉中法院申请赔偿。汉中法院决定赔偿古厚学经济损失250000元。古厚学不服该院决定,向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古厚学向汉中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华森厂的财产进行扣押,扣押金额先定在775000元或冻结存款775000元。执行中,古厚学已实现债权173000元,汉中法院裁定查封金额为775000元,因其违法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以602000元为限。
【典型意义】审查处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人民法院在保全或执行中作出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具体表现为:裁定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的动产,应当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式而未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允许被保全人变卖保全财产且未采取措施控制变卖价格造成财产流失,该行为已经生效裁定确认违法。
此外,本案中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行为与被保全人侵权行为并存,且于损害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即存在多因一果、混合责任的情形。对此,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案中,赔偿委员会在被保全人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已近刑事判决罪处罚、被保全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以申请保全的数额为限,扣除执行中已经实现的利益对申请保全人给予全额赔偿,充分保护了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