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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率先在全市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4-03-10 10:39:20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此规定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使他们不会因为犯罪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日前,我院率先在全市启动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月14日下午,我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内,一场特殊的宣判正在进行,四名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被分别宣判的同时,也被分别作出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这使我院成为全市第一家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层法院,标志着我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本案中,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赵未、钱成、孙年、李仁(以上皆为化名)分别因盗窃、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而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他们都已经离开了学校,在社会上也是无业,是否对他们实行犯罪记录封存,我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进行了认真思索和反复讨论,最后鉴于几名未成年人正处于找工作的关键时期,而且他们都是初次犯罪,都有悔改表现,于是根据《刑诉法》和《沈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上述四名未成年人做出了封存犯罪记录的决定,希望能够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清白地走向社会扫清障碍。在场的四名未成年犯罪人表示会珍惜这次机会,今后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并在保证书上签字、按下手印,他们的家长也都签了字、按下手印,保证孩子今后不再犯罪。

  在全市率先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作法,引起了相关媒体的高度关注,《辽沈晚报》、《华商晨报》专门派出记者进行了采访,并对我院的作法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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