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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妥善处理一起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9-27 09:59: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受理一起原告图欠贡•阿卜力则(新疆人)诉被告李海港(河北人)运输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委托被告运输的哈密瓜中途被雨水淋湿,到沈阳东贸库时已部分腐烂,原告于是扣留被告的车辆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双方因价格问题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货损一天比一天严重,原告遂来到我院起诉,还到有关部门上访。

  我院闻讯后,立即调取案卷了解情况,并根据案件事实制订了周密的处理预案。主管副院长陈青先是指令民三庭副庭长袁玲审理此案,民三庭庭长芦军负责跟踪指导,并于8月7日中午带领民一庭庭长马壮冒着高温酷暑前往东贸库现场勘验、了解情况,积极协调与东贸库领导的关系。经现场勘验,哈密瓜损坏率已经达到95%以上。为减少损失扩大,陈院长当即决定让原告及时变卖没有损坏的哈密瓜,并通知被告来院处理相关事宜。经我院反复调解,最终双方初步达成一致:由被告方向原告方一次性给付6万元结案。可原告方在东贸库还需支付5000元的存储费用,这笔费用双方都不同意支付。眼看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民一庭庭长马壮主动找到东贸库领导,利用与该公司领导的私人友好关系,促使该公司减免了5000元的存储费,最终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

  8月10日(周六)下午14时,原、被告双方将车上的水果清理完毕,为避免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一直对此案十分关心的民三庭庭长芦军独自一人头顶烈日来到现场,亲自将被告方的大挂车送到沈阳三环路入口,使其安全离开沈阳,原、被告双方也依约履行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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