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的案件,并于审理后向当事人所在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原告小杰(11岁)系我区一所学校的学生,2012年11月的一天,小杰与同学们等待上微机课时,由于任课老师迟到,学校疏于管理,致使小杰从三楼楼梯扶手向下张望时不慎坠至二楼摔伤,造成开放性颅脑外伤、颅骨骨折、颌面部多发骨折,经鉴定为左眼六级伤残、左侧上颌骨骨折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案件诉至我院后,我院本着对未成年人权益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从快、从速办理进行了审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学校支付小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
案件审理结束后,我院结合案情仔细排查事故发生的原因,针对学校存在的违反法定义务而导致过错的行为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管理、保护工作,强化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认真组织、有效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并请学校及时反馈意见,与法院一道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