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以同居代替结婚、婚外情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况日渐增多,亲属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已经由原来的家长(父)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价值为优先。日前,我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妥善处理了一起由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小冯和被告小曹均是九十年代出生的年轻人,二人在务工期间相识并于2010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逐步加深,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2011年小曹怀孕并在同年10月生育一子。家庭新成员的到来,打破了原本幻想“两人世界”的种种憧憬,使得缺乏思想准备和生活经验的年轻人手忙脚乱。很快,二人由于孩子的抚养和工作压力等问题频繁发生争吵,于是小曹选择了躲避,离家不归,音信全无,留下小冯一个人在家抚养孩子。由于孩子年幼尚在哺乳期,小冯一气之下起诉到我院,要求小曹履行抚养义务。受理该案件的李煜坤法官在了解了上述事实情况后,主动联系小曹,并找到小冯、小曹的父母,向他们释明:“虽然两个孩子没有履行结婚登记,但在双方父母、亲属以及他们本人之间均认可已是夫妻的事实,并不影响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而且均有抚育孩子成长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向他们阐明了法律后,李法官同时希望双方父母帮助孩子解决家庭生活问题,愿他们和好如初。几经反复,最终在李法官的疏导和调解下,小曹终于表示愿意回到小冯和孩子身边,共同担负起抚养孩子成长的义务。
通过审理此类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们深有感触,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特别是试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数量逐年呈现上升趋势。现实生活中,有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使得孩子们在成长历程中,承受着种种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孩子们一样在蓝天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