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实践中,既有父母双方或亲属都不想要孩子的,也有“争抢”孩子的。最近,我院少年庭法官通过耐心调解,妥善审理了一起监护人“争抢”孩子的典型案件,通过反复调解,促使严重对立的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蒋某本来拥有一个幸福温暖的家庭,父母为外埠来沈务工人员,由于父母忙于打工而将蒋某寄养在农村姥姥家,2009年蒋某的母亲因故去世,蒋某的父亲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孩子,以便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孩子的姥姥以“已经失去了女儿,不能再失去外孙女”为由,坚决不同意,双方一时闹得互不往来,形同陌路。2010年蒋某的父亲再婚,又提出抚养孩子,案件由外埠法院移送本院少年庭审理。庭审中,孩子的姥姥不但拒绝孩子由其父抚养,还大闹法庭,纠缠法官。此时关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成为大人们的“战场”,蒋某似乎成了失语者,双方再度陷入僵持。被蒋某姥姥缠闹多次的办案法官张巨涛耐心听取双方意见,紧紧抓住“一切为了孩子”这一情、理、法的切入点,从我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法定抚养权的规定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接受教育等角度,入情入理地进行疏导,指出以“争抢”的方式表达对孩子的爱,虽然实现了大人的某些愿望,却会在不经意间伤害孩子脆弱的心灵,伤害孩子与父母、亲属间的感情。可无论怎样进行疏导,孩子的父亲和姥姥始终不接受调解建议,无奈张巨涛与孩子父亲和姥姥也展开了“拉锯战”,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劝说,最终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蒋某姥姥将其抚养至小学毕业,期间孩子父亲每月给蒋某500元生活费,待蒋某小学毕业后,再由其父亲抚养。这样既满足了老人对外孙女割舍不下的骨肉亲情,又解决了蒋某未来教育、生活的保障。
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胡立军在陪同张巨涛将双方送出法庭时,不禁感慨到:未成年人利益无小事,区法院秉承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最大化理念,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做法,真正体现了“一切为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