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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禁止令 助罪错学生重返校园

——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报道(三)
  发布时间:2011-10-10 16:10:47 打印 字号: | |

20115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禁止令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正确认识并准确适用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保障。

近日,少年庭在公开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正确适用禁止令,在对被告进行正确量刑的同时,也给了被告悔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姜某、张某均为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11年末的一天深夜,二人离校外出饮酒,当酩酊大醉的二人行至大东区东陵西路18号楼下交通岗附近时,张某过马路扔东西与货车司机姜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姜、张二人用砖头殴打司机姜某头部,造成司机姜某颅脑损伤致硬脑膜外血肿的重伤后果。审理中,二被告都对因饮酒冲动而造成严重后果感到深深自责,倾其所有赔偿受害者损失的二被告家属也为孩子的未知将来不停落泪。法庭通过走访二被告所在学校了解到,二被告均从偏远农村地区考入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家境状况一般,平时无不良表现。鉴于本次犯罪是初犯,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庭最后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判处二人缓刑,由学校负责缓刑考验,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

宣判后,被告家属整齐地站成一列向法官深深鞠了一躬,隔日又送上一面写有“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以表达对大东法院给孩子改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感激之情。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