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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爱心浇灌幸福花开

——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报道(二)
  发布时间:2011-10-10 16:08:2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保护离婚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已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任务。为此,我院少年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原则,本着“离婚离家不结怨、不让孩子受孤单”的初衷,采用法律和情理相结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启发离婚后的父母回忆当初相识时各自的誓言和在一起生活时相互帮助、理解、支持的场景,让他们换位思考孩子今后成长所需的父爱和母爱的情景,争取使他们在“回味无穷”中让孩子不受伤害。

陈某与刘某于20017月离婚,婚生女孩由女方刘某抚养,男方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学习、生活费用的增加,抚养费也随之增加至每月240元。孩子初中毕业后,选择了市内一所普通高中就读,这期间孩子已满18周岁。刘某认为自己负担孩子多年的教育费用不妥,要孩子向陈某索要就读高中阶段的学费。陈某认为孩子已经成年,且已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因此不同意再负担教育费用。案件诉至我院后,少年庭法官刘月丽从孩子母亲的角度耐心说服、引导当事人,使他们明确抚育子女是陈某与刘某共同的法定义务,孩子虽然已经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属在校接受教育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畴,陈某认为不应再负担孩子读高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不仅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是对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和完成教育权利的侵犯,是法律和社会所不能允许的。通过多次苦口婆心式的“释法析理”,终于打动了刘某和陈某,最终触动了他们记忆深处的真情实感,使他们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和解,为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法官寄语] 面临破碎的婚姻孩子非常敏感,父母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感觉行事,要冷静、理智地分手,不能怨恨,不能抱怨,离婚不要把仇恨和恐惧带给孩子。离婚后父母还是要尽到父母的责任,让孩子不要因为离婚而感受不到爱,让爱的种子代代相传,应尽己所能解决好子女抚养、教育这个最实际的问题,保障子女生活无忧、求学无虑。当然,对一些父母恶意逃避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案件,办案人员将从严、从快予以审理,用法律这条“高压线”教育震慑有逃避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念头的父母。      

责任编辑:大东区法院